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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批事项及权限
(一)负责省级权限内,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生态治理、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公共安全、高技术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省上投资(包括省预算内、省级基金及专项资金)或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国家要求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批。
(二)地区、部门和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但由于进口设备或利用外资需要省计委审批的,可以履行审批手续。
(三)负责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四)负责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审批。
(五)负责借用国外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利用外资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批。
(六)凡需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招投标方案必须在可研中一并审批。
二、审核事项
(一)负责审核上报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
(二)负责审核上报国家审批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审核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利用外资方案。
(四)负责审核省内拟上市发行股票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文件。
(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及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确认。
(六)负责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审核。
三、审批(申报)办理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一)基本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建议书的基本内容]
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区计划部门转报文
⑵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⑶其他附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的编制依据与主要内容]
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区计划部门转报文
⑵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招标投标方案)
⑶其他附件
3、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仅限于项目资金来源有国家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和省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以及国外贷款项目)[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划分及主要内容]
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区计划部门转报文
⑵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和初步设计图纸)
(二)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资金、牧区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和援藏资金的建设项目,分别按照《甘肃省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细则》、《甘肃省少数民族经济建设资金和牧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援藏资金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三)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1、申报条件
⑴项目的技术成果要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技术来源可以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和首次引进的技术等,也可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
⑵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发展空间。
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要有银行承贷的意向书。
⑸项目总投资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
2、对于国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国家和省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基本建设项目及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确认
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受理范围
⑴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⑵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需要申报的资料
⑴地、州、市计委(计划处),省直各厅、局,中央在甘各单位,省级各开发区,省级各企业集团申请免税的报告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省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⑷符合有关规定的引进设备正式商务合同(复印件)
(五)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办理
1、审核范围
对企业进口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天然橡胶、羊毛、毛条、粮食、棉花和食糖的申请,进行审核和转报。
2、申报程序
⑴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及申请关税配额的具体条件,同时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
根据国家计委的授权,我委负责受理全省范围内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工作。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在每年1月1日前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的形式将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加工贸易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营贸易配额将在《通知书》中注明。
最终用户凭国家计委发放的《通知书》(凭合同先来先领方式除外)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省计委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省计委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⑵羊毛、毛条试行凭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我委根据国家计委公布的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和进口合同,符合条件的将及时通过与国家计委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请。我委在收到国家计委的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例外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向企业发放《农产品关税配额证》。
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的管理
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1日。国家计委于申请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外经贸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tec.gov.cn)。
全省范围内企业提出的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申请,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我委于每年12月1日前,以《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的形式将下一年度A类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
最终用户凭"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省计委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省计委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六)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自筹资金基建项目计划申报
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照我省实际,一般于当年的4、6月份分两批下达。计划指标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自筹资金计划一般在每季度末汇总下达一次。申报计划时需提供项目单位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的批复、存款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行政复议及政策咨询
(一)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和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政策咨询工作遵循及时、准确、优质、快捷、透明和不泄露国家秘密的原则,坚持政策咨询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为基层服务,为推进改革开放服务。政策咨询实行即问即答,有问有答。对当场不能答复的政策规定,争取在10个工作日内给咨询者答复。
五、受理时限
除个别有特殊要求的时限外,一般办理事项,自收到全套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转报、批复、备案。不予转报、批复、备案的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说明。
六、受理处室
(一)宏观经济政策咨询由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国民经济综合处办理。各产业、行业发展政策及投资政策由相关业务处办理。
(二)行政复议由政策法规处办理。
(三)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服务业发展计划、重大项目前期经费计划由发展规划处办理。
(四)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监测、预测由国民经济综合处办理。
(五)工业建设项目由工业经济发展处办理。
(六)城市基础设施及党群政法项目、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自筹资金基建计划由投资处办理。
(七)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外资金利用处会同有关处办理。基建项目及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由国外资金利用处办理。
(八)以工代赈项目和全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资金及牧区专项资金项目由地区经济发展处办理。
(九)农业建设项目及农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由农村经济发展处办理。
(十)交通能源项目由基础产业发展处办理。
(十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由高技术产业发展处办理。
(十二)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经贸流通处办理。
(十三)社会事业项目由社会发展处办理。
(十四)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由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办理。
(十五)西部开发政策、规划及有关问题的协调由西部开发办公室办理。
(十六)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由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办理。
(十七)廉政监察工作由纪检监察室办理。
七、行政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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